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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邦股份:亚邦股份关于确认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的公告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已于2026 年 7 月将下属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100%股权及亚…

正文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已于2026 年 7 月将下属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100%股权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其债权通过常州产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给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成交价格为 7405.01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确认。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出售资产产生的利润累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是对公司前期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 100%股权及债权事项的确认。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运营效率,聚焦核心主业发展,江苏
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打包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债权的
议案》,同意在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产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100%股权以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至 7 月,通过二次挂牌及公开竞价,将宁夏亚东 100%股
权以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转让给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成交价格为 7405.01 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确认。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转让资产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连云港市亚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染租赁”)
100%股权。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与江苏敬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权交
易合同,并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本次交易全部价款 7187.69 万元及办理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9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亚邦股份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亚邦股份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等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出售资产产生的利润累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P3U98E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方伟洪

6、成立日期:2019 年 9 月 3 日

7、注册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社区附城大道 78 号盈链数
字经济产业园 15 号楼 4 层自编号 01

8、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广告业;批发业;零售业;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信息:清远市浩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43.30%,清远市浩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29.70%,清远市君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7.00%,清远市泽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0%。

10、其他说明: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经查询,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两部分组成:

债权资产:公司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

股权资产: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隆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亚东100%股权。

2、基本信息

法人/组织名称 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5541601537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 ?是

子公司 □否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 ?是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否

是否存在为拟出表控股孙公 担保:?是 ?否 □不适用
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 委托其理财:?是 ?否 □不适用
以及该拟出表控股孙公司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是 ?否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10 年 06 月 02 日

注册地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主要办公地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 许小初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主营业务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C263 农药制造

3、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1 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22000 万元 100%

4、其他信息

(1)上述标的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过其他增资、减资或改制。

(2)权属状况说明:

2.1 宁夏亚东为公司2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房产抵押反担保,公司及恒隆公司不存在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

2.2 前期,为满足宁夏亚东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截至2025 年12月31日,公司对其借款余额9,100.00万元。

2.3 恒隆公司持有的宁夏亚东100%股权(对应2000万元出资额)已于2020年9月4日,因债务担保质押给亚邦股份,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押权人亚邦股份的同意。

除上述情况外,宁夏亚东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亚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一

标的资产一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公司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其他,具体为:

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项 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账面原值 9,100.00 6,328.39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减值准备 6,044.00 5,416.05

账面净值 3,056.00 912.34

2、标的资产二

标的资产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隆公司持有的宁夏亚东100%股权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100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12月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项 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17.70 4,698.13

负债总额 10,661.70 10,114.18

净资产 -6,044.00 -5,416.05

营业收入 8.67 769.67

净利润 -624.29 -2,484.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747.57 -2,411.69
利润

注: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股权及债权将作为一个资产包打包处置,本
项目若形成竞价,则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方
案已由标的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将根据其方案妥善安置。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情况

1、评估对象: 宁夏亚东的股东全部权益以及亚邦股份所持

有的对宁夏亚东

的债权

2、评估范围:宁夏亚东申报并经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
分所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按照宁夏亚
东提供的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
账面价值分别为 46,177,044.44 元、106,617,045.30 元和-60,440,000.86 元。宁夏亚东的负债中包括应付亚邦股份 91,000,000.00 元。宁夏亚东拥有的账面未记录的 22 项专利权及 3 项软件著作权一并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具体内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 5,262,469.71

二、非流动资产 40,914,574.73

其中:固定资产 183,571,285.87 38,346,937.12

无形资产 2,567,637.61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567,637.61

资产总计 46,177,044.44

三、流动负债 105,567,045.30

四、非流动负债 1,050,000.00

负债合计 106,617,045.30

股东权益合计 -60,440,000.86

3、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4、评估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5、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对于宁夏亚东的股东全部权益,本次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则采用分析法来确定价值。

6、评估结论:

(1) 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

1.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宁夏亚东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
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资产账面价值46,177,044.44 元,评估价值
67,189,554.85 元;评估增值21,012,510.41 元,增值率为45.50%;负债账面价
值106,617,045.30 元,评估价值105,567,045.30 元;评估减值1,050,000.00 元,减值率为0.98%;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0,440,000.86 元,评估价值
-38,377,490.45 元;评估增值22,062,510.41 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一、流动资产 5,262,469.71 5,938,924.85 676,455.14 12.85

二、非流动资产 40,914,574.73 61,250,630.00 20,336,055.27 49.70

其中:固定资产 38,346,937.12 48,882,630.00 10,535,692.88 27.47

无形资产 2,567,637.61 12,368,000.00 9,800,362.39 381.69

资产总计 46,177,044.44 67,189,554.85 21,012,510.41 45.50

三、流动负债 105,567,045.30 105,567,045.30

四、非流动负债 1,050,000.00 0.00 -1,050,000.00 -100.00

负债合计 106,617,045.30 105,567,045.30 -1,050,000.00 -0.98

股东全部权益 -60,440,000.86 -38,377,490.45 22,062,510.41

1.2 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市场法
评估的结果为-52,500,000.00 元。

1.3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价值的确定

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为-38,377,490.45
元,采用市场法评估的结果为-52,500,000.00 元,两者相差 14,122,509.55 元。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由于
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可比上市公司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较难
准确量化和修正,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而且市场法基于

评估市场法仅仅作为对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验证。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我们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38,377,490.45 元为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2) 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评估结果

经过对宁夏亚东的偿债能力分析,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在评估基准日2025 年12 月31 日时的价值为52,600,000.00 元(取整)(大写为人民币伍仟贰佰陆拾万元)。

根据亚邦股份的董事会决议,亚邦股份拟通过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挂牌打包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亚东 100%股权及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因此在上述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亚邦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夏亚东 100%股权价值为零;经过对宁夏亚东的偿债能力分析,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在评估基准日2025 年12 月31 日时的价值为52,600,000.00元(取整)。

(二)定价情况及其合理性分析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34 号),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本次拟转让的宁夏亚东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为-38,377,490.45 元,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价值为52,600,000.00 元(取整)。该评估价已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认手续。参照评估价值,本次打包挂牌转让价格为 5260.01 万元,其中宁夏亚东股东全部权益挂牌价格 100 元,亚邦股份所持有的对宁夏亚东的债权挂牌价格 5260.00万元。本次挂牌价格根据标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和主要资产构成的实际情况参照
资产评估价格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交易合同主要条款

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清远市鑫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标的公司: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4、产权转让标的: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 100%股权(对应 2000 万元出资额)及甲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 9100 万元债权。以下均称产权。

5、产权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经常州产交
所公开挂牌,经过公开竞价,由乙方依法作为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6、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柒仟肆佰零伍万零壹佰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7405.01 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股权转让价格为 2145.01 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 5260 万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3702.5050 万元(含保证金)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内,乙方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3702.5050 万元付清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按年化 3.5%的利率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一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乙方以标的企业的厂房土地抵押、标的企业 100%股权质押及受让方实控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双方结算完首笔款并签署担保合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产交所申请产权交易凭证。

7、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

续并颁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3)产权交易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标的企业的《财产及资料清单》,将标的企业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

(4)甲方对其提供的表册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表册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6)乙方将原标的企业注销,将其资产并入本企业或其所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7)甲方转让股权后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变更、字号变更应一并在股权变更时办理相关手续。

8、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相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甲、乙双方将产权交易相关费用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汇入产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9、职工安置方案

(1)标的企业的职工由甲方依据《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负责妥善安置。

(2)上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标的企业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0、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本条所称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指《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
记载和披露的债权债务。

(2)《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进行了表述,鉴于该函证现状,甲方无法对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确认,乙方应接受并认可该现状。

(3)标的企业可能存在因为未决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涉税事项等原因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由于这些债务尚未发生,因而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乙方应接受并认可该现状并自行承担这些或有负债。

(4)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的债务,无论是甲方或标的企业过失遗漏还是故意隐瞒,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10、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1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笔转让款 3,702.5050 万元,剩余转让价

六、本次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股权及公司对其的债权,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将对公司现金流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运营成本,提高资产效能,聚焦公司核心主业发展。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1.86 万元。本次交易产生的损益及其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宁夏亚东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七、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是对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宁夏亚东 100%股权及债权事项的确认。根据相关规则,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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