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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湖北广电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天明 FY[2026]第[037]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5 楼 办公电话:027-85355629 85355630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6]第[037]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正文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天明 FY[2026]第[037]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5 楼

办公电话:027-85355629 85355630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6]第[037]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潘琦律师、魏维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6 年 10 月 17 日 , 公 司 在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30 分在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2,709,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1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744,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32%。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964,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合
计表决结果及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659,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2%;反对股数为 1,90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弃权股数为 14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750,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08%;反对 1,90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148%;弃权 147,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940,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3%;反对股数为 1,629,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0%;弃权股数为 1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03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231%;反对 1,6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889%;弃权 1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828,3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5%;反对股数为 1,739,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3%;弃权股数为 1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919,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819%;反对 1,73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98%;弃权 1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821,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0%;反对股数为 1,739,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3%;弃权股数为 147,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912,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211%;反对 1,73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98%;弃权 147,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834,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8%;反对股数为 1,760,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0%;弃权股数为 114,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925,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378%;反对 1,760,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3%;弃权 114,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赵小美

经办律师:

(潘 琦)

(魏 维)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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