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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正文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321 号
致: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 15:00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腾路 1 号南门信隆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4,017,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
份总数 173,732,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4365 %。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5,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3,927,1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79 %, 76,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438 %, 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83 %。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3,929,6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94 %, 70,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405 %, 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02 %。

3、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3,927,5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82 %, 72,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417 %, 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02 %。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3,919,0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33 %, 7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446%, 21,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21 %。

5、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3,923,7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60 %, 73,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419 %, 21,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121%。

6、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太仓信隆为全资子公司太仓健康产业向银行
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73,925,3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469 %, 7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430 %, 17,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101 %。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 黄劲业

李忠

何凌一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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