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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接受刘丹女士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自2026年1月15日 起 至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金元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出…

正文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接受刘丹女士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自2026年1月15日 起 至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金元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出具了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持续督导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 1
目录......2
释义...... 3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5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5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情形 ...... 8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8
七、持续督导意见...... 8

释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指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丹

上市公司、阳光股份、公司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京基集团 指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阳光股份149,779,669
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9.97%
)协议转让给刘丹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
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 指 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2026年1月15日)至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丹签署的《关于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刘丹女士通过协议受让京基集团持有的149,779,669股阳光股份的股份,占阳光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9.97%。收购完成后,刘丹女士总共持有阳光股份224,771,000股股份,占阳光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2026年1月15日,阳光股份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年1月28日,阳光股份公告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2026年1月31日,阳光股份公告了《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及股份解除质押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已于2026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6年1月30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刘丹女士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权比例

份数量(股)

京基集团 149,779,669 19.97% 149,779,669 19.97%

刘丹 74,991,331 10.00% 74,991,331 1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权比例

份数量(股)

京基集团 - - - -

刘丹 224,771,000 29.97% 224,771,000 29.97%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京基集团与刘丹女士已于2026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过户股份为149,779,6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19.97%。并于2026年1月30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股份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刘丹女士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阳光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刘丹女士、阳光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丹女士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以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

2026年1月31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财务支持承诺的公告》,刘丹女士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若上市公司出现营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付短期流动负债,本人将无条件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包括提供资金、担保、保证等方式,以协助上市公司解决短期偿债困难。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刘丹女士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背或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的明确计划。若上市公司在未来拟进行主营业务调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8月4日,阳光股份公告了《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阳光股份控股子公司深圳阳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计划投资不超过人民币98,000万元,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投资建造阳光智算中心项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构成跨界经营,公司已披露相关风险。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除上述新增智算业务事项外,不涉及其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基于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开展相关合作事项或重组事项。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阳光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均未发生过其他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情况,阳光股份亦未发布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公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变更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保持不变。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员工聘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对《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形。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袁玉华 梁治敏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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