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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7 号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

正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7 号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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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47 号

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5日14时00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赤天化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丁林洪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15人,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2,714,1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233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538,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3,933,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9%;弃权24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1,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49%;反对3,933,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75%;弃权24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6%。

(二)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丁林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3,574,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247,7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0%。

丁林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2 关于选举姚志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5,725,4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2,398,6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15%。

姚志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3 关于选举于宗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5,809,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2,483,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13%。

于宗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4 关于选举丁林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3,559,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233,1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6%。

丁林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05 关于选举高敏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3,734,1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407,3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1%。

高敏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三)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范其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5,031,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1,704,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19%。

范其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关于选举周师照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3,817,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490,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2%。

周师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王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634,677,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1,351,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24%。

王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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