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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电池消费税纳税主体为生产企业而非经销商,渠道端备货动机不直接源于税负转嫁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南财智讯11月4日电,安孚科技在互动平台表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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