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龙净:紫金龙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律师意见书
原文摘录: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 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关于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
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关于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致远、吴冬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果以及各项议程和相关决议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基于对该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作出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东会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6 日 9 点 30 分在福建省龙岩市
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紫金龙净工业园 1 号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雄辉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11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提前十五天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和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审查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为 597,700,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12%。经查验,上述股东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13 人,代表股份为 83,703,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67%。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1,301,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50%;反对 8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7%;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54,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80%;反对 8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1%;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9%。
回避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紫金龙净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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