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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188-00013 号 致: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188-00013 号
致: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孙静曲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 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公布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网站上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湖北省咸宁市通
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1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协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999,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5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86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7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78,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提案 提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结果

《关于公司符合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向特定对象发行A 其中,中小

1.00 通过
股股票条件的议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案》 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2.00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发行股票的种类 其中,中小

2.01 通过
和面值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发行方式及发行 其中,中小

2.02 通过
时间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发行对象及认购 其中,中小

2.03 通过
方式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定价基准日、定价 其中,中小

2.04 通过
方式和发行价格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2.05 发行数量 其中,中小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2.06 限售期 其中,中小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2.07 上市地点 其中,中小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本次发行前滚存

2.08 未分配利润的安 其中,中小 通过
排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2.09 决议有效期 其中,中小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募集资金规模和 其中,中小

2.10 通过
用途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其中,中小

3.00 通过
发行 A 股股票预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案的议案》 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7,230 0.0537% 5,700 0.003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其中,中小

4.00 发行 A 股股票发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7,230 2.8780% 5,700 0.1687%

行方案论证分析

情况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总表决情况 180,896,924 99.9431% 96,430 0.0533% 6,500 0.003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 其中,中小

5.00 通过
集资金使用可行 股东的表决 3,275,431 96.9533% 96,430 2.8543% 6,500 0.1924%

性分析报告的议 情况

案》

总表决情况 180,896,014 99.9426% 96,430 0.0533% 7,410 0.0041%

《关于公司前次

其中,中小

6.00 募集资金使用情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4,521 96.9263% 96,430 2.8543% 7,410 0.2193%

况报告的议案》

情况

《关于 2026 年度 总表决情况 180,896,014 99.9426% 97,230 0.0537% 6,610 0.0037%

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其中,中小

7.00 通过
回报的风险提示、 股东的表决 3,274,521 96.9263% 97,230 2.8780% 6,610 0.1957%

填补措施及相关 情况

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 总表决情况 180,896,014 99.9426% 96,430 0.0533% 7,410 0.0041%

三年(2027-2029 其中,中小

8.00 通过
年)股东回报规划 股东的表决 3,274,521 96.9263% 96,430 2.8543% 7,410 0.2193%

的议案》 情况

《关于提请股东 总表决情况 180,895,914 99.9426% 97,230 0.0537% 6,710 0.0037%

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办理

其中,中小

9.00 本次向 通过
股东的表决 3,274,421 96.9234%

97,230 2.8780% 6,710 0.1986%

特定对象发行股

情况

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

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肖 黄 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徐 帅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孙 静 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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