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6-08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运通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向长沙海吉星二期…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6-08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运通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向长沙海吉星二期继续建设项目的 50,832.88万元募集资金变更投向至“深圳海吉星一体化农产品食品出口前置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和 10 月 3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变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及新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深圳市运通致远冷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
通冷链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2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7,997,067 股,发行价格为 6.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4,139,996.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531,206.0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947,608,790.8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深
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丙方为
国信证券。
1. 将原协议第一条中“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费用、光明海吉星二期项目、长沙海吉星二期继续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费用、光明海吉星二期项目、深圳海吉星一体化农产品食品出口前置服务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原协议执行。
3.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新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运通冷链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设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深圳市运通致远冷链管 中信银行深圳南山支行 8110301013000912450
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及运通冷链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运通冷链公司;乙方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丙方为国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深圳海吉星一体化农产品食品出口前置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玮、戴卫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一、甲方二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 公司及运通冷链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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