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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十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十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网站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湖南省长沙高新
开发区麒云路 20 号麒麟科技园 1 栋 1 楼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 月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数53,111,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220%。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251,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34 名,代表股份数 53,36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88%。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计票人、监票人进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经累积投票并分项表决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杨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166,419 股,杨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551,475 股。

1.02 选举刘文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178,629 股,刘文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563,685 股。

1.03 选举杨子嫣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367,655 股,杨子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经累积投票并分项表决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刘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180,614 股,刘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565,670 股。

2.02 选举沈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166,579 股,沈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551,635 股。

2.03 选举梁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365,501 股,梁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750,557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