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原文摘录: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2026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2026 年 10 月 声 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收购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 2026 年 10 月 20 日,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 202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2026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2026 年 10 月
声 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收购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
2026 年 10 月 20 日,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 2026 年第三季度报
告,本财务顾问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根据收购各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均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高争民爆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高争民爆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6年8月17日至2026年9月30日
上市公司/高争民爆 指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地矿集团/收购人 指 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藏建集团 指 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国资委 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藏建集团将其持有的94,195,640股高争民爆股份
本次收购 指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00%)无偿划转至地矿集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财务顾问/天风证券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概述
本次收购前,地矿集团不持有高争民爆股份。
2026 年 7 月 28 日,高争民爆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
关于无偿划转藏建集团所持公司相关国有股份的通知,将藏建集团持有的公司94,195,640 股国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4.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地矿集团,实现地矿集团对上市公司控股管理。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此外,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藏建集团变更为地矿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系地矿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直接取得高争民爆 94,195,640 股控股权股份(占高争民爆股份总数的 34.0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已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完成证券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藏建集团变更为地矿集团,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本次无偿划转过户登记完成前后双方持股变化情况如下表: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股) (%)
藏建集团 158,980,994 57.38% 94,195,640 34.00% 64,785,354 23.38%
地矿集团 0 0 94,195,640 34.00% 94,195,640 34.00%
注:上述持股比例以过户登记时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测算。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2026 年 7 月 29 日,高争民爆披露《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拟发
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2026 年 8 月 6 日,高争民爆披露《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拟发
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2026 年 8 月 10 日,高争民爆披露《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26 年 8 月 17 日,高争民爆披露《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9 月 8 日,高争民爆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
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三)股权过户情况
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
书》,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完成证券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完成证券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经审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依法规范运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地矿集团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 西藏地质矿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 严格遵守中。
产集团有限 方面与高争民爆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公司关于保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
持上市公司 地位违反高争民爆规范运作程序、干预高争民爆
独立性的承 经营决策、损害高争民爆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
何方式占用高争民爆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
金。
2、上述承诺于本次划转完成后生效,并于本公司
为高争民爆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 西藏地质矿 1、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从事任何直接或 严格遵守中。
产集团有限 间接与高争民爆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
公司关于避 的业务,且将依法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同业
免同业竞争 竞争行为。
的承诺函 2、如果高争民爆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
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公司所控制
的相关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
承诺将该相关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
业务进行转让,并同意高争民爆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
3、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高争民爆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高争民爆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高争民
爆及其子公司除外)也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承诺
于本公司为高争民爆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高争民爆造成
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3 西藏地质矿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高争民爆在 严格遵守中。
产集团有限 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控制的除高争民爆
公司关于规 (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
范与西藏高 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争民爆股份 2、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
有限公司关 范与高争民爆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高争民爆
联交易的承 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
诺函 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高争民爆内部管理制
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
交易非法转移高争民爆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高争民爆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上述承诺于本次划转完成后生效,并于本公司
为高争民爆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严格履行了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若未来 12 个月内提出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若未来12 个月内涉及上述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
如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收购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地矿集团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为收购人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与本次收购
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完成证券
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依法规范运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严格履行了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6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 力 曹 政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1 月 4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