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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称“《8 号指
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称“《13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期间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七 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 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 动原因等。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 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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