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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关于长虹美菱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6〕第 00150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杰、冯冠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6〕第 00150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杰、冯冠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 2026 年 10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271名,共持有 368,952,838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61%。前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长虹美菱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修订<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4.《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5.《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提案分两项子议案,分别为《选举李子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彭一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关于修订<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已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已于 2026 年 10 月17 日进行了公告;《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已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议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在本次议案中,《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因公司董事属于利益相关方,上述两议案的相关关联股东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的两项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
逐项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5 项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39,86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59%,反对 29,02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7%,弃权 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543,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1806%,反对 29,02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2.7427%,弃权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6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4,02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0030%;反对 29,000,9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9760%;弃权 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1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39,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3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0,907,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44%,反对28,48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07%,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107,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7.8165%,反对28,48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2.1382%,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45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130,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1.8076%;反对28,465,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8.1387%;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37%。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776,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69%;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因公司董事均属于利益相关方,董事兼总裁汤有道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60,519,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265%,反对 6,128,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6%,弃权 1,5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98,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1.3874%,反对 6,128,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9144%,弃权 1,5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4,68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6379%;反对 6,107,72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8951%;弃权1,5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67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38,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49%;反对 20,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51%;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9,84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99%,反对29,05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4%,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52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7.1557%,反对29,05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2.7831%,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61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4,00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9961%;反对29,036,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871%;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39,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存两项子议案)

会议对本议案项下的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李子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906,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3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86,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59.3304%。

2.审议通过《选举彭一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31,427,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07,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57.662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6〕第 00150 号《关于长虹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

胡国杰

冯冠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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