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太钢不锈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原文摘录: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刘家楷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 14 点 30 分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
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南海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4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72,747,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共计 749 人,代表股份 109,442,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13%。参会股东均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吴小弟先生、李华先生、尚佳君先生、独立董事刘新权先生、张 其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五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一、四、五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四、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无优先权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 冯媛、刘俊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799,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6,89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 弃权 491,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345,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47%;反对 6,89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7%;弃权 491,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6%。
2.2《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033,2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3%;反对 7,52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0%;弃权 629,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2.3《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126,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68% ;反对 7,57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2%;弃权 491,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2.4《关于调整 2026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8,051,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73%;反对7,1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0%; 弃权 51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051,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73%;反对 7,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00%;弃权 51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7%。
2.5《关于 2027 年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5,217,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726%;反对 70,008,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75%;弃权 509,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17,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726%;反对 70,008,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75%;弃权 509,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9%。
3.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张鑫磊
承办律师 :
刘家楷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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