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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11月5日晚间泰坦股份(003036)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是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

正文

  11月5日晚间泰坦股份(003036)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是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十一条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第1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

  泰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公司及三名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泰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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