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原文摘录: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紫源铜业有限公司 51%股权、西藏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西藏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紫源铜业有限公司 51%股权、西藏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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