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原文摘录: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三亚佳讯远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三亚佳讯远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对照公司及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英飞拓系统 100%股权、新普互联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及审批手续将在《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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