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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主持人许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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