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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 英飞 公告编号:2026-10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阶段: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3.涉及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暂合计 73,183,617.8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仲裁…

正文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 英飞 公告编号:2026-10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阶段: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3.涉及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暂合计 73,183,617.8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能”)、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园”)、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案号(2026)深国仲受 11633号、(2026)深国仲受 11634 号、(2026)深国仲受 11635 号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公司、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立新科技提出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二、有关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6)深国仲受 11633 号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所有欠付本金人民币 8,500,00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欠付利息(包含复利)17,232.31 元、
罚息 142,992.18 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2 日,此后应计
至全部贷款清偿为止)。

(3)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下同)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欠付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下同)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 1、2 项暂合计 8,660,224.49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1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3 深银旗舰综字第 0051 号),约定被申请人(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申请人(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并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8 日止。根据该协议约定,具体业务项下的贷款金额、期
限、利率及其他费用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予以确定。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 深银旗舰最抵字第 0069 号,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二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抵押给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被申请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 深银旗舰最保字第 0122 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三为《综合授信协议》及具体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被申请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就上述担保事宜,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提供了依法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前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

2025 年 2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5 深银福南贷字第 0024 号),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金额为
8,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1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90 基点(1
基点=0.01%)。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还本方式为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 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对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25 年 2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署了《单位借款凭证》,借据载明:贷款金额
8,500,000 元,贷款利率 4.0%,贷款实际发放日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2026 年 1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补充协议(编号:2026 深银河套补字第 0002 号),约定下调原合同项下贷款利
率,即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将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下调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定价基础利率-89bps,即 2.11%。

至 2026 年 2 月 21 日,贷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一未按照约定还款。被申请
人一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贷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二)(2026)深国仲受 11634 号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所有欠付本金人民币 8,500,00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欠付利息(包含复利)17,233.17 元、
罚息 142,992.18 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2 日,此后应计
至全部贷款清偿为止)。

(3)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欠付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 1、2 项暂合计 8,660,225.35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1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3 深银旗舰综字第 0052 号),约定被申请人(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申请人(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并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8 日止。根据该协议约定,具体业务项下的贷款金额、期
限、利率及其他费用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予以确定。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 深银旗舰最抵字第 0070 号,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二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抵押给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被申请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 深银旗舰最保字第 0123 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三为《综合授信协议》及具体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被申请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就上述担保事宜,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提供了依法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前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

2025 年 2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5 深银福南贷字第 0021 号),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金额为
8,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1 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90 基点(1
基点=0.01%)。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还本方式为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 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对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25 年 2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署了《单位借款凭证》,借据载明:贷款金额
8,500,000 元,贷款利率 4.0%,贷款实际发放日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2026 年 1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补充协议(编号:2026 深银河套补字第 0003 号),约定下调原合同项下贷款利
率,即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将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下调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定价基础利率-89bps,即 2.11%。

至 2026 年 2 月 21 日,贷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一未按照约定还款。被申请
人一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贷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2026)深国仲受 11635 号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所有欠付本金人民币 54,900,00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欠付利息(含复利)256,998.10 元、
罚息 706,169.86 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2 日,此后应计
至全部贷款清偿为止)。

(3)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深圳市立新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 1、2 项暂合计 55,863,167.96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2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3 深银旗舰综字第 0053 号),约定被申请人(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申请人(乙方)申请使用的综
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并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8 日止。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 深银旗舰最抵字第 0071 号,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二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立新科技厂区 1 号厂房、2 号厂房、综合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07061 号]抵押给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被申请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就上述担保事宜,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提供了依法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等,前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025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4 深银上沙信 e 融字第 0004 号 202500036286,以下简称“《贷款合
同(一)》”),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金额为 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万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贷款
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60 基点(1 基点=0.01%)。还款方式为定
期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还本方式
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一)》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被申
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 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对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5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4 深银上沙信 e 融字第 0004 号 202500037285,以下简称“《贷款合
同(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金额为 32,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叁仟贰佰万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60 基点(1 基点=0.01%)。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还本
方式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
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 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对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5 年 8 月 2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25 深银福南贷字第 0061 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三)》”),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金额为 12,9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万元
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至 2026 年 8 月 25 日,贷款利率以贷
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的第 20 日。还本方式为 2026 年 8 月 25 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基础之上加收 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十三条第七款约定,对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5 年 8 月 2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署了《贷款借据》,借据载明:贷款
金额 12,900,000 元,贷款利率 3.8%,贷款实际发放日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贷款合同(一)》《贷款
合同(二)》《贷款合同(三)》补充协议,约定下调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即自
2025 年 11 月 24 日起,将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下调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定价基
础利率-89bps,即 2.11%。

至 2026 年 8 月 25 日,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一未按照约定还款。
被申请人一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综合授信协议》第 17 条、《贷款合同》第十九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披露的仲裁事项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约为人民币
644.1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71%。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号(2026)深国仲受 11633 号、(2026)深国仲受 11634 号、(2026)深国
仲受 11635 号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6 日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