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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方大特钢·· 20 天前AI 评分22

兴业证券就方大特钢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内容摘要

兴业证券作为方大特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出具核查意见。方大特钢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核查,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正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