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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 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公司 份的 法律意 京天 字(2026) 66 号 : 先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北京元六 电子技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或“ 电子”)控 东、实控制人 先生(以下 “增持人”)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以下 “《券法》”)、《上市公司收 理办法》(以 下 “《收 理办法》”)、《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指引 8…

正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

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公司 份的

法律意

京天 字(2026) 66 号
: 先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北京元六 电子技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或“ 电子”)控 东、实控制人 先生(以下
“增持人”)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以下 “《券法》”)、《上市公司收 理办法》(以
下 “《收 理办法》”)、《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指引 8 号——

份变动理》(以下 “《份变动理指引》”) 法律、 政法 、 及

性文件的定,就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 A 份(以下 “本次增持”)的关
事宜 专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为出具本法律意,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业务 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券法律业务执业则( )》 定及本法律意出具之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和实信用原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本法律意所定的事实实、准、完整,所发的
性意 合法、准,不存在假 、 导性 或 大漏,并承担应法
律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作为 电子控 东、实 控制人 先生
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应的法律
任。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 时,对与法律 关的业务事 已履 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已履普人一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理公共事务 的 、会师事务所、

产估机构、 信 机构、公机构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关的业务事 在
履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普 人一 的注意义务
后作为出具法律意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机构接取得的文书, 核查和 后作为出具法律意的依据。

5、 本法律意 仅供 电子为本次增持 关事宜之 的 使用,不得 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的。

基于上,本所及办律师依据关法律法 定,按照律师业公的业务标
准、德 和勤勉尽 ,本所律师发法律意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 格

(一) 核查,本次增持人为 电子控 东、实控制人、 事 先生。
小丹女士与 先生父女关 ,亦为公司的控 东、实控制人。截本法律
意出具之日, 先生及小丹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先生,男,中国国, 份号为 110102195010******。

小丹女士,女,中国国,份号为 110102197905******。

(二)依据增持人 并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券监 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监会”) (http://www.csrc.gov.cn/)、 券期市场失信录查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信息公开 (http://zxgk.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https://www.gsxt.gov.cn/) 公开信息检,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下列《收 理办法》 六条二款定的不得收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人有数 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状态;

2、收人最 3 年有大法为或涉嫌有大法为;

3、收人最 3 年有严的券市场失信为;

4、收人为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定情形;

5、法律、 政法 定以及中国监会定的不得收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本所律师为,截 本法律意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 理办法》
六条二款定的不得收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料、公告文本并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 先生
接持有 65,333,760 公司份,占公司总本的 28.2731%。 先生及小丹女
士合持有公司份总数为 71,624,087 ,占公司总本的 30.9952%。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料、公告文本并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 东、实控
制人 先生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 上海券交易所 以中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份 287,000 ,占公司总本的 0.1242%,增持总 为 999.6999 万元。
(三)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先生 接持有公司 份 65,620,760 ,占公司总 本的
28.3973%。 先生及 小丹女士合持有公司 份总数为 71,911,087 ,占公司
总本的 31.1194%。

上,本所律师为,截本法律意出具之日,增持人本次增持为合《
券法》《收 理办法》 关法律法和 性文件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 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告文本及公司的明,公司已 《北京元六 电子技
份有公司关于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公司份的公告》《北京元六 电子
技份有公司关于控 东、实控制人增持份及 1%刻度的权益变动提

性公告》,并拟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 披。

上,本所律师为,截本法律意出具之日,公司尚就本次增持按照《
券法》《收 理办法》的定履 关信息披义务。

四、本次增持 合《收 理办法》 定的免于发出 的情形

根据《收 理办法》 六十三条一款 (四) 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

可以免于发出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份 到或 公司已发
份的 30%的, 上事实发生之日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 公司已
发的 2%的份。

根据公司提供关 料、公告文本并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 先生及
小丹女士合持有公司 71,624,087 份,占公司总本的 30.9952%, 公司
已发 份总数的 30%,且 先生及 小丹女士持有 公司已发 份总数的
30%之事实发生已 一年。增持人本次增持中 增持公司 287,000 份,占公
司已发 份总数的 0.1242%,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在最 12 个月内

增持公司 份占公司已发 份总数的比例未 2%。

上,本所律师为,本次增持合《收 理办法》 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的情形。

五、 意

上所,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格,不存在《收 理办法》 六条二款定的不得收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次增持 为合《券法》《收 理办法》 法律法和 性文件的定;公

司尚 就本次增持按照《 券法》《收 理办法》的 定履 关信息披 义务;
本次增持 合《收 理办法》 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的情形。

本法律意一式叁份, 本所办律师字并加本所公后生效。

(本以下无正文)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