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立昂微·· 11 天前

立昂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26 日按照公告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毛一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26 日按照公告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毛一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系经 2026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70,094,585 股,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购专户持股数不计入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 22.1015%。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余蕾

毛一帆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