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H股公告-建议委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摘录: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EXCHIP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合肥晶合集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EXCHIP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合肥晶合集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249)
建 議 委 任2026年 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 公 告 乃 由 合 肥 晶 合 集 成 電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根 據《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13.51(4)條 作 出。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6年10月16日 有 關 取 消 原 擬 提 交2026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的 續 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議 案 的 公 告(「該 公 告」)。如 該 公 告 所 披 露,鑑 於
容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容 誠」)已 連 續10年 為 本 公 司 提 供A股 年 度
審 計 服 務,並 考 慮《國 有 企 業、上 市 公 司 選 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管 理 辦 法》(「《管 理 辦
法》」)有 關 連 續 聘 任 同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規 定,本 公 司 決 定 取 消 原 擬 續 聘 容 誠
及 容 誠(香 港)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容 誠 香 港」)的 相 關 議 案。
如 該 公 告 所 披 露,根 據 本 公 司 所 知 及 容 誠 及 容 誠 香 港 的 確 認,並 無 任 何 與 本 次
取 消 續 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關 的 情 況 須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垂 注。董 事 會、
容 誠 及 容 誠 香 港 亦 確 認,本 公 司 與 容 誠 及 容 誠 香 港 之 間 就 取 消 續 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一 事 並 無 任 何 意 見 分 歧 或 未 解 決 的 事 宜。此 外,董 事 會 確 認,除 該 公 告 及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並 不 知 悉 任 何 與 本 次 建 議 委 任 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關 而 須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的 其 他 事 項。
建 議 委 任2026年 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 公 司 根 據《管 理 辦 法》及《合 肥 晶 合 集 成 電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選 聘
制 度》的 有 關 規 定,完 成2026年 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選 聘 程 序。經 選 聘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董 事 會」)審 計 委 員 會(「審 計 委 員 會」)審 議 通 過,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決 議 建 議 委
任(i)安 永 華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安 永 華 明」)為 本 公 司2026年 度A
股 財 務 報 表 及 內 部 控 制 審 計 機 構;及(ii)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安 永 香 港」)為 本 公
司2026年 度H股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機 構(合 稱「建 議 委 任」)。倘 建 議 委 任 獲 股 東 會 批
准,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的 任 期 將 自 有 關 股 東 會 批 准 之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下 屆 年
度 股 東 會 結 束 時 止。
選 聘 理 由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的 評 估
於 評 估 建 議 委 任 時,審 計 委 員 會 參 照 香 港 會 計 及 財 務 匯 報 局(「會 財 局」)刊 發 的
《審 計 委 員 會 有 效 運 作 指 引-甄 選、委 任 及 重 新 委 任 核 數 師》及《更 換 核 數 師 的 指
導 說 明》,並 結 合 選 聘 的 評 審 結 果,從 以 下 方 面 綜 合 考 慮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承 接 本 公 司2026年 度 相 關 審 計 工 作 的 適 合 性:
(i) 管 治 及 領 導
審 計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的 組 織 架 構、領 導 層 概 況,以 及 其
有 關 管 治 及 質 量 管 理 的 相 關 政 策,並 已 考 慮 其 服 務 中 國 及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豐 富 經 驗。審 計 委 員 會 信 納 其 致 力 於 以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利 益 及 更 廣 泛
公 眾 利 益 的 方 式 執 行 審 計 工 作。
(ii) 職 業 道 德 及 獨 立 性
審 計 委 員 會 認 為 核 數 師 之 獨 立 性 對 審 計 工 作 至 關 重 要,並 已 考 慮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之 獨 立 性 及 客 觀 性。根 據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提 供 之 資 料,
其 已 建 立 合 適 之 制 度 及 程 序,以 確 保 其 獨 立 於 本 公 司,包 括 客 戶 接 納 及 持
續 性 評 估、獨 立 性 審 查 及 利 益 衝 突 檢 查,以 確 認 其(包 括 合 夥 人 及 審 計 團
隊 成 員)與 本 公 司、本 公 司 董 事 或 主 要 股 東 之 間 並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響 其 獨 立
性 之 財 務、業 務、僱 傭 或 其 他 關 係。審 計 委 員 會 已 考 慮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之 內 部 質 量 管 理 及 獨 立 性 保 障 機 制,包 括 專 業 道 德 要 求 及 項 目 合 夥 人
輪 換 安 排。基 於 目 前 可 得 資 料,審 計 委 員 會 並 無 注 意 到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於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性 的 情 況,並 認 為 其 具 備 足 夠 獨 立 性 及
客 觀 性 以 履 行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的 職 責。
(iii) 行 業 知 識 及 專 業 勝 任 能 力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在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及 提 供 跨 境 審 計 服 務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安 永 華 明 在 中 國 資 本 市 場 擁 有 良 好 往 績,曾 為 眾 多 不 同 行 業 的A股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年 度 審 計 服 務,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所 處 的 行 業;安 永 香 港 則 具
有 為 香 港 上 市 公 司(包 括 多 家 集 成 電 路 行 業 公 司)提 供 服 務 的 豐 富 經 驗。審
計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的 資 歷、市 場 地 位 及 行 業 經 驗。審 計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了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擬 委 派 的 項 目 團 隊。該 團 隊 由
四 名 核 心 成 員 組 成,包 括 項 目 合 夥 人 及 項 目 質 量 覆 核 合 夥 人,四 名 核 心 成
員 均 具 有 集 成 電 路 行 業 經 驗。審 計 委 員 會 信 納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具 備
必 要 的 行 業 知 識 及 技 術 能 力,能 夠 有 效 執 行 審 計。
(iv) 審 計 項 目 執 行 及 資 源 配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擬 採 用 的 審 計 方 法、審 計 計 劃 及
項 目 團 隊 組 成。擬 任 項 目 合 夥 人 及 主 要 團 隊 成 員 均 具 備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的
相 關 經 驗 及 相 關 行 業 專 業 能 力。審 計 計 劃 採 用 清 晰 且 以 風 險 為 導 向 的 方
法,並 已 分 配 充 足 資 源、人 員 和 時 間,以 應 對 重 大 審 計 領 域 事 項。審 計 委
員 會 認 為,擬 任 審 計 團 隊 具 備 充 足 的 專 業 能 力、經 驗 及 承 辦 能 力,可 高 質
量 完 成 審 計 工 作。
(v)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的 溝 通
根 據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提 供 的 資 料,審 計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其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之 間 擬 定 的 溝 通 計 劃 及 互 動 安 排。待 正 式 獲 委 任 後,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將 不 時 就 審 計 進 度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保 持 溝 通,以 確 保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能 夠 及 時 得 到 妥 善 處 理。審 計 委 員 會 認 為,有 關 溝 通 安 排 將 有
助 於 就 重 大 財 務 匯 報 及 審 計 事 宜 維 持 及 時、有 效 的 雙 向 溝 通,並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C1所 載《企 業 管 治 守 則》的 相 關 要 求。
(vi) 審 計 質 量 監 察 程 序
審計委員會注意到,安永華明及安永香港各自均根據適用標準維持全面的
質 量 管 理 體 系。此 外,審 計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在 相 關 機 構 網 站 上 進 行 的 檢 索,
並 未 發 現 安 永 華 明、安 永 香 港 及 相 關 審 計 項 目 合 夥 人 及 其 他 主 要 項 目 團
隊 成 員 受 到 任 何 紀 律 處 分。據 審 計 委 員 會 所 知,並 無 獲 悉 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損 害 其 誠 信、客 觀 性 及 獨 立 性,或 對 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審 計 服 務 質 量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行 為 或 活 動。
此 外,審 計 委 員 會 亦 考 慮 建 議 審 計 費 用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規 模、審 計 範 圍 及 複 雜 程
度、預 計 工 作 量 和 所 需 投 入 資 源 是 否 相 稱,以 確 保 建 議 費 用 足 以 支 持 適 當 的 審
計 工 作 及 質 量。
經 綜 合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及 選 聘 的 評 審 結 果,審 計 委 員 會 認 為,安 永 華 明 及 安 永 香
港 具 備 承 擔 本 公 司2026年 度 相 關 審 計 工 作 所 需 的 獨 立 性、專 業 勝 任 能 力 及 資
源,並 可 按 本 公 司A股 及H股 財 務 報 告 的 相 關 要 求 開 展 審 計 工 作,其 建 議 審 計
費 用 與 擬 提 供 的 審 計 服 務 相 稱,因 此 向 董 事 會 推 薦 建 議 委 任。
審 計 費 用
本 公 司 根 據 業 務 規 模、所 處 行 業 及 會 計 處 理 複 雜 程 度 等 多 方 面 因 素,並 考 慮
審
計 工 作 所 需 配 備 的 人 員、預 計 工 作 量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收 費 標 準,預 估 安 永 華
明2026年 度 審 計 費 用 為 人 民 幣270萬 元(含 稅),其 中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費 用 為 人 民
幣230萬 元、內 部 控 制 審 計 費 用 為 人 民 幣40萬 元;預 估 安 永 香 港2026年 度H股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費 用 為 人 民 幣100萬 元(含 稅)。
董 事 會 擬 提 請 股 東 會 審 議 批 准 上 述 預 估 審 計 費 用,並 授 權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或 其
授 權 人 士 落 實 具 體 聘 用 事 宜,以 及 根 據 實 際 審 計 及 審 閱 工 作 的 範 圍 和 內 容 確
定 最 終 審 計 費 用。除 相 關 費 用 釐 定 基 準 或 假 設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外,最 終 審 計 費 用
預 期 不 會 與 上 述 預 估 金 額 有 重 大 偏 差。
安 永 華 明2026年 度A股 審 計 費 用(包 括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及 內 部 控 制 審 計)較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6年9月30日 的 通 函 所 載 原 擬 續 聘 容 誠 的 審 計 費 用 人 民 幣240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30萬 元,主 要 由 於:(i)安 永 華 明 為 首 次 承 接 本 公 司 審 計 業 務;及(ii)審 計
費 用 經 選 聘 程 序 競 爭 性 磋 商 確 定,已 考 慮 安 永 華 明 擬 投 入 的 項 目 團 隊、專 家 資
源 及 質 量 管 理 要 求。審 計 委 員 會 認 為,上 述 費 用 與 擬 提 供 的 審 計 服 務 相 稱。
股 東 會 批 准
建 議 委 任 須 待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本 公 司 將 適 時 刊
發 及 寄 發 有 關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通 告 及 通 函,以 提 請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建 議 委 任 及
相 關 審 計 費 用 安 排。
承 董 事 會 命
Nexchip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合肥晶合集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執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長
蔡 國 智 先 生
香 港,2026年11月5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i)執 行 董 事 蔡 國 智 先 生 及 朱 才 偉 先 生;(ii)非 執 行 董
事陸勤航先生、邱文生先生、郭兆志先生及楊國慶女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
盛 明 泉 教 授、藺 智 挺 教 授 及 陳 鋌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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