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原文摘录: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声 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了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通过上述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方式,阳光新能源受让泰禾智能 18,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6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声 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了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通过上述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方式,阳光新能源受让泰禾智能 18,773,22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0.24%,拥有表决权比例为 13.36%。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泰禾智能控股股东变更为阳光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曹仁贤。泰禾智能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第一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取得泰禾智能控制权,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泰禾智能股份。自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阳光新能源累计增持泰禾智能 12,169,400 股股份,占泰禾智能总股
本的 6.64%。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由
13.36%增加至 20.00%,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第二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了泰禾智能
440,00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2025 年 9 月 11 日,许大红与阳光新
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许大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转让给阳光新能源,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由 20.00%增加至 26.03%,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泰禾
智能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国元证券接受阳光新能源的委托,担任其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收购事项的分步实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持续督导期自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 12 个月内。本财务顾问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日为起算日,收购行为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完成股份过户,持续督导期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届满。2026
年 7 月 24 日,相关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项下第三
次股份转让调整为阳光新能源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增持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2%的股份,并对增持期间及实施完毕后的股份锁定作出承诺,前述义务的履行
期限延续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本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处于整体持续督导期内,并对期后事项一并跟踪。
阳光新能源作为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及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泰禾智能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披露 2026 年
第三季度报告。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查阅上述公告并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上述三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国元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泰禾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泰禾智能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6 年第三季度持续
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国元证券
泰禾智能、上市公司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新能源、信息披露 指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义务人
阳光新能源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方式,受让
第一次权益变动 指 泰禾智能 18,773,22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0.24%,拥有表
决权比例为 13.36%,取得泰禾智能控制权
阳光新能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泰禾智能
第二次权益变动 指 12,169,400 股股份,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6.64%,拥有表
决权比例由 13.36%增加至 20.00%
阳光新能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泰禾智能
440,000 股股份,占泰禾智能总股本 0.24%,通过协议转让
第三次权益变动 指 受让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5.79%,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泰禾智能表决
权比例由 20.00%增加至 26.03%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 指 泰禾智能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
报告书》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 指 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
报告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 指 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
报告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阳光新能源和许大红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签署《关于合肥
第二次协议转让 指 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
议》,受让许大红所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
阳光新能源的一致行 指葛苏徽、王金诚。2026 年 7 月 24 日《表决权委托协议
动人 指 之解除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
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阳光电源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新能源之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 指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阳光新能源和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的《关
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
权放弃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指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于 2026 年
充协议》 指 7 月 24 日签署的《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指 指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签署
解除协议》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指阳光新能源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即自
本次增持计划 指 202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通过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规方式增持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 2%(含)且不超过 3%(含)的股份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1、第一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以协议受让的方式取得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18,773,2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4%;阳光新能源以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葛苏徽、王金诚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5,732,55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阳光新能源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505,770 股股份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3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许大红变更为阳光新能源,实际控制人由许大红变更为曹仁贤。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阳光新能源持有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阳光新能源 - - - 18,773,220 10.24% 13.36%
2、第二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持有泰禾智能股份 18,773,220 股,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10.24%,同时通过委托表决权的方式获得葛苏徽、王金诚持有的5,732,55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3.13%,合计拥有泰禾智能13.36%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为 30,942,620 股,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36,675,17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仍是泰禾智能的表决权第一大股东,仍是泰禾智能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股) 比例 (股) 比例
阳光新能源 18,773,220 10.24% 13.36% 30,942,620 16.87% 20.00%
葛苏徽 4,656,900 2.54% - 4,656,900 2.54% -
王金诚 1,075,650 0.59% - 1,075,650 0.59% -
3、第三次权益变动
第二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于二级市场增持 440,000 股股票,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0.24%;通过第二次协议转让,阳光新能源受让许大红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票,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 5.79%。通过上述二级市场增持及协议转让,阳光新能源拥有表决权比例由 20%增加至 26.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阳光新能源 31,382,620 17.11% 20.24% 41,995,726 22.90% 26.03%
许大红 42,452,424 23.15% - 31,839,318 17.36% -
葛苏徽 4,656,900 2.54% - 4,656,900 2.54% -
王金诚 1,075,650 0.59% - 1,075,650 0.59% -
杨亚琳 64,000 0.03% - 64,000 0.03% -
注:葛苏徽、王金诚为阳光新能源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为许大红的一致行动人。2026 年
7 月 24 日《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上市公司注销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并履行了披露义务、通知债权人公告。上市公司对 3 名持有人合计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份予以收回并注销,对应股
份数量为 430,000 股,上述股份注销事项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完成。上述股份注
销事项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阳光新能源 41,995,726 22.96% 26.09%
许大红 31,839,318 17.40% -
葛苏徽 4,656,900 2.55% -
王金诚 1,075,650 0.59% -
杨亚琳 64,000 0.03% -
5、本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表决权变动情况
(1)二级市场增持
2026 年 6 月 2 日,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 44,055,726 股股份、占 24.08%。2026
年 6 月 10 日至 7 月 14 日,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1,868,400 股、占 1.02%,持股数量增至 45,924,126 股、持股比例增至 25.10%;
连同葛苏徽、王金诚所持股份,合计持股比例由 27.21%增至 28.24%,权益变动
触及 1%刻度,泰禾智能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露提示性公告。此后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阳光新能源继续增持 1,234,700 股、占 0.67%,持股比例增至 25.78%。
(2)表决权委托解除导致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下降
2026 年 7 月 24 日,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解除协议》,不再将其合计持有的 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对应的表决权委托阳光新能源行使,二人分别恢复行使所持 4,656,900 股(占2.55%)、1,075,650 股(占 0.59%)股份的表决权。解除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 47,158,826 股股份(占 25.78%),并可支配前述 3.13%的受托表决权,合计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 28.91%;解除后,其直接持股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可支配表决权比例降至 25.78%,下降 3.13 个百分点。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及公司公告,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泰禾智能已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表决权委托解除前 表决权委托解除后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阳光新能源 47,158,826 25.78% 28.91% 47,158,826 25.78% 25.78%
葛苏徽 4,656,900 2.55% - 4,656,900 2.54% 2.54%
王金诚 1,075,650 0.59% - 1,075,650 0.59% 0.59%
合计 52,891,376 28.91% 28.91% 52,891,376 28.91% 28.91%
(3)控股股东披露增持计划
2026 年 7 月 25 日,泰禾智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阳光新能源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自 202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含)且不超过 3%(含),不设置股票价格区间。本次增持的目
的系使阳光新能源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与许大红直接及
间接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 10%以上。
(4)期末持股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 47,260,926 股股份,持股比例
25.83%,较 2026 年 6 月 30 日增加 1,842,600 股;因表决权委托已解除,其可支
配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一致。
(5)期后增持进展
2026 年 7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阳光新能源累计增持 471,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持股比例由 25.78%增加至 26.04%,权益变动触及 1%
刻度,泰禾智能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披露公告。2026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16
日,阳光新能源继续增持 1,7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持股比例由
26.04%增加至 27.00%,再次触及 1%刻度;累计增持 2,241,700 股、占 1.23%。
泰禾智能于 2026 年 10 月 17 日披露公告。
(二)股份过户情况
第一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已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二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已按照二级市场规则获得增持的股份。
第三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
本持续督导期内,阳光新能源不存在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已经就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3、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5、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按《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关于权益变动相关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6、2026 年 7 月 24 日表决权委托解除导致阳光新能源可支配表决权比例由
28.91%降至 25.78%,系协议安排终止所致,相关方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财务顾问已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该事项不涉及控制权变更,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阳光新能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三、 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权益变动过程中,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实际控制人曹仁贤作出了如下承诺:
序号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第一次权益变动承诺:
维持上 阳 光 新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
1 市公司 能源、阳 方面继续与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包括泰禾智
独立性 光电源、 能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
曹仁贤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2、本公司/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序号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
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的资金。
4、本承诺函自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之日起生
效,直至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时终止;若
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
容无要求时,则相应部分承诺自行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
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第二次权益变动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等方面与本公司一直保持独立,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
公司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为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
的独立运作,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在采购、生产、销售、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
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
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产生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
2、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阳 光 新 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避免同 能源、阳 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2 业竞争 光电源、 东的合法权益。
曹仁贤 3、本承诺函自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之日起生
效,直至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时终止;若
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
诺内容无要求时,则相应部分承诺自行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
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人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1、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
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独立
阳 光 新 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规范和 能源、阳 的合法权益。
3 减少关 光电源、 2、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
联交易 曹仁贤 及其控制企业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且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
下属企业将严格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公平合理
地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序号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项
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化原则,保证不以与市场条件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行交易,不会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
利益或使得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承担任何不当的义务,从而
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承诺函自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之日起生
效,直至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时终止;若
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
诺内容无要求时,则相应部分承诺自行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
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人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2026 年 7 月 24 日《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2026 年 7 月
股份锁 阳 光 新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约定:阳光
4 定 能源 新能源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 18 个月内不减
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前各次权益变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继续有效。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阳光新能源、阳光电源及曹仁贤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阳光新能源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及协议安排调整方式变动持股及表决权,未发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未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亦不存在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事项。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9、机构调整及人员安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无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由现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暂无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由现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泰禾智能副总经理石江涛因工作变动于 2026 年8 月 21 日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上市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除上述
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作出其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或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
(四)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本节之‘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所对应的修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因本次权益变动而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如拟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
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未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阳光新能源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亦未对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一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未作出重大调整。
五、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正远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6.48 万美元,已在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未发现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形。
六、 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阳光新能源和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相应股份解除限售
(即 2025 年 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许大红应将其所
持泰禾智能10,613,106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为实现阳光新能源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超出
许大红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目的,除前述第二次股份转让外,阳光新能源承
诺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5%的股份。
截至第三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已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12,609,400 股股份,约占泰禾智能股份总数的 6.88%,完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二级市场增持计划;阳光新能源已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了许大红10,613,106 股股份,完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6 年 7 月 24 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项下第三次股份转让中许大红拟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 7,959,829 股(占 4.34%)的安排,调整为阳光新能源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2%的股份,以使双方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 10%以上;同日,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合计 5,732,550 股(占 3.13%)股份的表决权
委托。本财务顾问已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自 2026 年 7 月 25 日增持计划披露以来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阳光新能
源累计增持 10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持股比例 25.83%;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持股比例为 27.00%;至本报告签署日,阳光新能源持股比例尚
未达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目标,本次增持计划仍需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增持计划尚在履行期限内、尚未实施完毕外,不存在未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本财务顾问将持续跟踪本次增
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七、 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阳光新能源、阳光电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曹仁贤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未发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情形;因表决权委托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比例由 28.91%降至 25.78%,阳光新能源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制权保持稳定;本次增持计划尚在实施期限内,未发现违反增持承诺的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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