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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公告编号:2026-082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正文
                                                                          公告编号:2026-082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6-082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若有,下同)。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上市规则》及北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北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公告编号:2026-082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证券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公告编号:2026-082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安徽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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