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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光电: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

正文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如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设
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
公。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证券部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审计部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通报。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
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和工作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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