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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

原文摘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

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方湘子、柏德凡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5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6 年 1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0,519,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534%。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0,519,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5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1,424,7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791%。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44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8%;反对9,537,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1%;弃权 4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43,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79%;反对 9,53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055%;弃权 4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6%。

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3,85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8%;反对7,117,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4%;弃权 4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58,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00%;反对 7,117,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04%;弃权 4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来源:东方财富 · 公告大全 · data.eastmoney.com